万川知识产权 发表于 2015-9-9 11:29:39

近两年海外留学回国创业者将获得20-80万的创业启动资金

惠州市、大亚湾区科技、人才政策简版 一、惠州市引进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天鹅计划”实施方案(一)拥有核心技术来惠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到惠工作(每年在惠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6个月)并签订资助协议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专项工作经费资助,已入惠州户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认定之月起的5年培育期内给予每月3000元人才津贴补助。(二)具有国际、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在到惠工作并签订资助协议后分批给予共1000、500、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资助。二、关于吸引海外和留学人才来惠创业的暂行规定(一)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优先给予立项支持。(二)海外和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新获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评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评惠州市名优产品、惠州市知名商标的,由市财政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获奖证书。 (三)被列入中央“千人计划”和广东省“领军人才”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在中央、省财政给予的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被列入中央“千人计划”或广东省“领军人才”并已落户的海外和留学人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住房补贴10万元。三、惠州市“东江学者”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在培养期内,除享受市管拔尖人才待遇外,财政给予每名“东江学者”每年10万元的科研工作经费支持。四、大亚湾区关于引进和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一)对区内创新科研团队、领军人才、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人才、自带项目的海外留学人才,经区工贸局初审、专家评审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后,给予20万元以上的工作经费资助;(二)对进驻科创园在孵企业的技术带头人研发生产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发展前景良好、创新型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企业孵化相关管理办法,经区工贸局初审、专家评审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后,可获得“孵化资金”10-20万元的资助(对于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项目不少于15万),同时享受使用办公场地200㎡内的房租补贴(第一、二年补贴100%,第三年补贴50%)。(三)对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获得市以上各种人才项目(课题)资助的,区管委会按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四)对在我区工作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和海外留学人才每月2000元。(五)对在我区购买商品房自住,并与区内用人单位签署五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经区管委会批准可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在我区租房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经区管委会批准可给予每月500-1000元的租房补贴。(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究院,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对建立联合实验室、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启动经费。 五、大亚湾区“建功大亚湾”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表彰一定时期内为大亚湾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设立“建功大亚湾”杰出人才奖,该奖项为大亚湾区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者每人奖励10万元,由区委、区管委会命名表彰。六、大亚湾区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一)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报告之后1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人民币,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人民币;(二)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时,委托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可的合法专利代理机构所发生的代理费,按每件发明专利不超过5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元,实际发生额少于上述数值时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按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处开具的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全额资助;(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奖励5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奖励3万元。获得惠州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奖励3万元;获得惠州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奖励2万元。(五)对我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转化为企业标准并上升为国家或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七、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扶持企业上市的暂行办法对完成股份改制工作,已进入辅导阶段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对辅导阶段通过验收,证监部门已受理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500万元。我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或异地已上市企业,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内的,一次性给予扶持奖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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